中國商務

   來 料 加 工 廠 設 立

一.何謂來料加工協議?
來料加工協議是指外方與具有經營來料加工業務資格的中方經營單位共同達成的、由外方提供原材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中方經營單位進行加工,將其產品返還外方出口,中方經營單位依法收取工繳費的行為。
1.  中方資格問題:
簽來料加工協議的中方經營單位必須是有進出口權的公司,既包含集體、國有的進出口公司,也包含私營進出口公司,以東莞為例,其中方經營單位為“市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居多,也有“市食品進出口公司”、“糧食進出口公司”等,在深圳其中方經營單位均為“市經濟發展總公司”,同時,這些所謂的中方經營單位也就是實際簽署來料加工協議的商務單位。
2. 中方經營單位(即商務單位)的職責為:
(1). 與外方簽訂來料加工合同和生產(計劃)合同,收取工繳費留成。
(2). 是外方與來料加工廠的商務協助單位,外方和來料加工廠的所有與官方發生的上報事件均應通過商務單位辦理,由商務單位加蓋“同意上報”字樣後,市級外經部門方可受理審批具體業務。
鑒於上述職責,來料加工廠的商務單位實際上是一個半官方的企業單位。
(3). 原材料的來源:
來料加工廠所需要的原材料並非一定需保稅進口,有些地方經海關和外經部門批准後,外方也可內購原材料(以輔料為主),但基本上原材料是保稅進口,千萬不要以為原材料有完稅內購即認為是違法行為!
二.何謂來料加工廠?
來料加工廠是根據外方與中方達成的來料加工協議依法成立的,其原材料由外方提供,產品返還外方。生產工廠收取加工裝配業務的工繳費。
1. 生產企業資格:
作為來料加工的生產企業,依規定必須是 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生產企業,從這個意義講,集體性質的企業、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三資企業均可以作為來料加工生產企業,而東莞的來料加工企業就其加工企業性質而言,一般為集體性質,是村委會通過其下屬具有集體性質的經濟發展公司而成立的加工企業。同時,東莞的來料加工企業也與廈門和昆山等地的加工企業形成了鮮明對比,在華東地區一般以“三資企業”來簽來料加工合同;在廈門則以國內加工企業和“三資企業”共同接來料加工合同。
2. 來料加工廠之設備來源:
來料加工廠設備一般是由外方直接保稅進口寄放的,所以進口保稅設備金額與其來料加工廠的營運資金往往是一致的,正因為來料廠的設備是由外方直接保稅進口,基於此種原因,海關對來料廠的監管力度就比較嚴格。
3. 來料廠的設立地點:
目前來料廠設立最為集中的地方是廣東的深圳、東莞。
三.來料廠的行業限制:
1. 來料廠的設立其行業的限制比較明確。目前,所依據是1998年6月1日施行的《來料加工裝配項目分類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從《目錄》裡面的規定看來料加工的設立必須符合該《目錄》,《目錄》將其行業分類為限制類、允許類和禁止類。
2. 從審批的角度
所有限制甲類的行業均須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
  (1). 限制乙類:省外經貿尚不放權。所以在市級外經委所審批的來料加工業務均為允許類項目。
  (2). 所謂限制類項目是進口的料件或返還制成品屬於敏感的配額許可證商品、易造成污染商品。上述商品即歸類為限制類,但具體上尚需查證《目錄》。
  (3). 依據廣東省外經貿廳之規定,由於開展來料加工業務中屬限制甲類必須報北京審批,但“三資企業”開展來料 加工業務就不需報北京審批。所以從事的來料加工為限制甲類,則建議其最好用“三資企業”的方式從事來料加工比較好。
四.來料加工廠之經營場地的取得方式:
來料加工廠的經營場地一般情況下是用租賃的方式取得,實際上來料廠的外方也有向村委會“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但這樣做是非法的。原因在於:其來料加工廠屬於中方集體企業,外方所購得的土地使用權仍屬於中方所有。
五.來料廠租賃合同與來料加工協議之差異:
成立來料廠,外方首先應考慮選擇經營場地問題,外方與中方就經營場地事宜達成協議(即廠房租賃合同),與來料加工協議的差異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類:
1. 性質不同:
外方與中方簽署的廠房租賃合同對於成立來料加工廠而言是一個內部文件協議,而來料加工協議是外部協議,是成立來料廠的依據,此文件類似於獨資廠的章程。
2. 內容不同:
一般而言,廠房租賃合同的內容與協議內容不同處主要為:廠房租賃合同往往會涉及消防、環保、供電、供水及協辦事宜和地方外匯留成。而來料加工協議中的內容則不涉及到此部分。
3. 來料加工協議:
是官方給來料加工廠下達結匯任務的依據,而來料加工廠租賃合同內容涉及到工繳費留成事項。所以外方與中方簽訂來料加工廠房租賃合同是成立來料加工廠的關鍵,也是外方最為重要文件之一。
六.來料加工廠的收入:
來料加工廠的收入為外方向中方支付工繳費,依據工繳費的性質可以說是一種勞務收入,所以來料加工廠如何計算工繳費及地方留成協議是特別關鍵。
1. 東莞的來料加工廠的工繳費計算方法:即按加工產品數量多少依外經委來料加工科標準 計算工繳費,所以在東莞的來料加工廠工繳費計算比較單一,相對於當地村委會的談判就比較靈活。
2. 在深圳來料廠的工繳費一般以人頭計算,試產合同三個月的每人每月按港幣620計算,簽署正式生產合同每人每月按港幣720計算。
所以在深圳成立來料加工廠,人頭的計算是關鍵,村委會、鎮政府及外經辦的談判也比較重要。
3. 廈門和昆山則與東莞相同,依簽署的生產合同計劃。
七.來料廠營運後,其他正常費用大致有以下幾種:
1. 衛生費5元/桶。
2. 土地管理費0.3元/平方米/月。
3. 勞動合同管理費5元/人。
4. 地方口岸管理費:工繳費的0.5%。
5. 臨時工調配費8元/人/月。
6. 就業證2元/本。
7. 職工勞動手冊2元/人。
8. 統計證10元/本。
9. 治安管理費45-60元/人/年。
10. 代碼證80元。
11. 海關監管費:到岸價×0.3%。
12. 工商管理費600元/年。
13. 銀行手續費1.5-2%。
八.來料廠稅務:
按規定,來料廠的稅收種類分為:
1. 增值稅:工繳費×6%。
2. 所得稅:工繳費×1.5-2.5%,即鎮的企業為1.5%,市的加工企業為2.5%。 
3. 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的3-4%。
4. 城建費:增值稅的5-7%。
九.來料廠生產合同管理:
由於來料廠本身沒有進出口權,所以來料廠的報關員也不需報關員資格證,只要具有一般的報關業務常識即可,因之對報關員的管理也顯得十分重要。實際上來料廠的報關員堅持由中方來聘用也就是這個原因。來料廠生產合同被盜買(盜用)純屬來料廠本身管理問題,如生產合同被盜用,來料廠應及時向外經部門和海關申請備案,就生產合同的管理,建議由報關行負責保管(即由來料廠與報關行簽署代為保管協議)。
十.來料廠的設備問題:
1. 根據新規定,東莞和深圳來料廠進口設備一般情況下也需要新設備,至於進口設備的新舊程度,在海關方面不像獨資企業那樣嚴格,只需外經委與口岸海關允許即可。但獨資企業進口舊設備,一旦被海關發現虛報,不論是深圳海關,還是東莞海關一律退港。
2. 保稅設備進口:無論是來料廠還是獨資企業,其海關監管期均為五年,其計算監管費的方式為:設備到岸價的千分之三,監管費實行一次征收制度。
十一.來料廠面對政府下達的每年結匯任務該如何處理?
東莞和深圳的來料廠在年初或年末時,當地村委會都會為來料廠下達下一年度的結匯任務,有許多台商均表示不理解,其實台商也不必太擔心,這種結匯任務是市政府下達給鎮政府後,再下達給村委會,一般情況下,下達結匯任務的依據有:
1. 來料加工協議的約定(官方會在每年年末時或第三季度時,巡查每個來料廠之業務執行情況,對生產合同執行良好的來料廠其結匯任務就會在原協議之基礎上有所增加,反之則減少)
2. 依來料廠本身的生產能力確定結匯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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