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軟體公司、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設立
2026-03-02外商軟體公司、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設立
一、 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概述
(一)
軟體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從事計算機軟體發展生產,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的企業法人。其主要型態有兩種,一種是軟體研發,服務企業。另一種是軟體發展生產企業。這兩種型態的軟體公司適用同樣的政策法規及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在不同地方,對這兩種型態的軟體公司分別有不同的優惠政策,適因該產業是大陸鼓勵發展之項目,故享受比其他行業更優惠的政策。
軟體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從事計算機軟體發展生產,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的企業法人。其主要型態有兩種,一種是軟體研發,服務企業。另一種是軟體發展生產企業。這兩種型態的軟體公司適用同樣的政策法規及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在不同地方,對這兩種型態的軟體公司分別有不同的優惠政策,適因該產業是大陸鼓勵發展之項目,故享受比其他行業更優惠的政策。
(二)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從事積體電路產品設計(含積體電路設計軟體發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所謂積體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外殼內,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之產品(含國內企業自主設計而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需委託境外加工的積體電路產品)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從事積體電路產品設計(含積體電路設計軟體發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所謂積體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外殼內,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之產品(含國內企業自主設計而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需委託境外加工的積體電路產品)
二、 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政策
近幾年來中國大陸大力發展軟體及積體電路企業,頒佈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
- 2000年6月國務院頒佈了《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 2000年6月財政部等部門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 2002年10月財政部發《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
- 2000年10月資訊產業部等部門發佈《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
- 2000年11月資訊產業部發佈《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暫行管理辦法》。
- 2000年10月資訊產業部發佈《軟體產品管理辦法》。
- 2002年9月國務院發佈振興軟體產業行動細要。
另外作為對外商適用的政策,2002年3月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把軟體產品開發、生產,積體電路設計,列入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享受相關的政策優惠。
三、 外商軟體公司、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設立
1. 設立地址:國家重點規劃區,各地經濟開發區,軟體園區等都可設立。全國其他區域也都可以設立。
2. 設立要求:目前各地對設立的要求主要體現在註冊資金的要求上。不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要求,以上海、蘇州、深圳為例:上海註冊資本要求14萬美元以上,蘇州要求10萬美元以上,而深圳只要100萬港幣即可。
3. 設立程序:
(1) 通過外經貿部門審批。
(2) 獲取公司註冊登記。
(3) 公司成立後,通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後(通常一年以上)可向省級軟體協會、資訊產業部及其下屬各機構辦理軟件企業認定手續。
(1) 通過外經貿部門審批。
(2) 獲取公司註冊登記。
(3) 公司成立後,通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後(通常一年以上)可向省級軟體協會、資訊產業部及其下屬各機構辦理軟件企業認定手續。
四、 軟體企業認定
外商軟體公司在註冊成立後,依照《外資企業法》等法規享受相關政策優惠,如外商軟體公司通過軟體企業認定後,還可享受軟體企業優惠政策。
A. 認定的條件:
1. 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 以計算器軟體發展生產、系統集成、技術服務等為主要經營業務。
3. 有一種以上本企業自行開發、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
4. 從事軟體發展、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員工總數50%以上。
5. 具備軟體發展、技術服務的技術裝備及經營場所。
6. 有保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的手段及能力。
7. 軟體技術及產品有研究開發經費占年軟體收入8%以上。
8. 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並且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50%以上。
9. 軟體公司的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1. 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 以計算器軟體發展生產、系統集成、技術服務等為主要經營業務。
3. 有一種以上本企業自行開發、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
4. 從事軟體發展、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員工總數50%以上。
5. 具備軟體發展、技術服務的技術裝備及經營場所。
6. 有保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的手段及能力。
7. 軟體技術及產品有研究開發經費占年軟體收入8%以上。
8. 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並且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50%以上。
9. 軟體公司的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B. 認定機構:
認定機構有: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省級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軟體行業協會。
認定機構有: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省級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軟體行業協會。
C. 應備文件:
1.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會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等內容.
2.經註冊成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開發形成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
4.企業開發或擁有自主知識的證明材料。
1.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會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等內容.
2.經註冊成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開發形成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
4.企業開發或擁有自主知識的證明材料。
五、 軟體產品登記備案
A. 必要性
1.未經軟體產品登記備案或被撤銷登記的軟體產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銷售。
2.享受《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的必要條件。
3.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品牌的有力工具。
1.未經軟體產品登記備案或被撤銷登記的軟體產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銷售。
2.享受《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的必要條件。
3.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品牌的有力工具。
B. 應備文件
1. 軟體產品登記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 申請登記軟體產品樣品。
4. 有效知識產權證明。
5. 軟體產品的檢測證明材料。
1. 軟體產品登記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 申請登記軟體產品樣品。
4. 有效知識產權證明。
5. 軟體產品的檢測證明材料。
六、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積體電路產品認定
A.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的條件
1、 是依法成立且以積體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之企業;
2、 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積體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資質能力;
3、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自主設計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設計產品的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0%以上
1、 是依法成立且以積體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之企業;
2、 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積體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資質能力;
3、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自主設計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設計產品的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0%以上
B. 認定的機構:資訊產業部及下屬各機構
C.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應備檔
1、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1、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D. 積體電路產品認定應備檔
1、 積體電路產品認定申請表;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申請享受《鼓勵政策》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積體電路產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即境內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積體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晶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
a.產品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
b.在國內無法加工的情況說明;
c.境外委託加工合同副本。
1、 積體電路產品認定申請表;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資料。
申請享受《鼓勵政策》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積體電路產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即境內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積體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晶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
a.產品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
b.在國內無法加工的情況說明;
c.境外委託加工合同副本。
七、 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稅收等相關政策優惠
為了推動軟體及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增強資訊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系列的優惠:
1. 增值稅:2010年以前實際稅負3%。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 按17%稅率徵收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2. 企業所得稅:享受所得稅“二免三減半“政策,基本稅率33%,對外商軟體企業,適用稅率一般為15%(經濟特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或24%。
3. 進口所需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均可免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 費用分攤:
(1).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受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購進軟體分攤或所舊年限最可縮到2年。
5. 軟體出口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援 and 相應的出口信用保險。
2. 企業所得稅:享受所得稅“二免三減半“政策,基本稅率33%,對外商軟體企業,適用稅率一般為15%(經濟特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或24%。
3. 進口所需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均可免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 費用分攤:
(1).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受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購進軟體分攤或所舊年限最可縮到2年。
5. 軟體出口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援 and 相應的出口信用保險。
八、 其他
1. 知識產權,技術秘密
軟體屬於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是企業的生命線,軟體公司應注意保護自身的技術資源,通過法定手續獲得軟體產品登記或著作權,專利權等。生產過程的技術工藝要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對內可以限定接觸技術秘密的範圍,並與之形成保密責任的法律關係,還可通過競業禁止的約定保證企業軟體在技術今後一段時間不被他人獲知。
軟體屬於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是企業的生命線,軟體公司應注意保護自身的技術資源,通過法定手續獲得軟體產品登記或著作權,專利權等。生產過程的技術工藝要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對內可以限定接觸技術秘密的範圍,並與之形成保密責任的法律關係,還可通過競業禁止的約定保證企業軟體在技術今後一段時間不被他人獲知。
2. 政策一致,地方有特色
對軟體及積體電路產業,中央有統一的政策,有統一扶助政策及優惠措施。在地方上,有些地區為了提升該區的經濟水平,會給予中央政策以外的優惠措施,對這部分措施的實現主要通過地方財政補貼回饋企業。如:蘇州高新區方面,經認定的軟體企業 and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從認定之日起除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政策外,五年內其企業上繳的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本級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區科技發展資金列支給予補貼;之後到2010年,由高新區科技發展資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補貼。同時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評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其所得稅率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的優惠。
註冊在蘇州高新區創業中心(蘇高新軟體園)的軟體及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可在一定面積範圍內享受辦公用房免租金的優惠;使用孵化基地管理部門提供的INTERNET接入網路,給予免繳三年網路使用費。對軟體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自行開發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重大推廣應用價值的軟體及IC產品,且有一定規模的,其租用的辦公用房、廠房在一定面積範圍內給予三年全額補貼。
故在選擇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之投資地點時,往往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地方優惠條件作為決定之指標。
對軟體及積體電路產業,中央有統一的政策,有統一扶助政策及優惠措施。在地方上,有些地區為了提升該區的經濟水平,會給予中央政策以外的優惠措施,對這部分措施的實現主要通過地方財政補貼回饋企業。如:蘇州高新區方面,經認定的軟體企業 and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從認定之日起除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政策外,五年內其企業上繳的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本級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區科技發展資金列支給予補貼;之後到2010年,由高新區科技發展資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補貼。同時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評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其所得稅率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的優惠。
註冊在蘇州高新區創業中心(蘇高新軟體園)的軟體及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可在一定面積範圍內享受辦公用房免租金的優惠;使用孵化基地管理部門提供的INTERNET接入網路,給予免繳三年網路使用費。對軟體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自行開發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重大推廣應用價值的軟體及IC產品,且有一定規模的,其租用的辦公用房、廠房在一定面積範圍內給予三年全額補貼。
故在選擇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之投資地點時,往往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地方優惠條件作為決定之指標。






